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程序第一条为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物中毒的管辖(一)由直接提供可疑中毒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不能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物中毒由进食地点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
(二)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并开展初步调查,将调查资料的原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需要跨区域调查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市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卫生监督机构,并做好相关资料的转接工作,相关卫生监督机构必须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三)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管辖有争议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或参加以下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详见《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总则》(三)现场调查处理:3、发生以下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到达现场指导、参与现场调查处理的规定
(五)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物中毒的全面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六)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接报与上报按《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总则》规定的标准、时限、程序执行
第四条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前期准备(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专(兼)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队伍,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每次事故应由一名领导或监督员全面负责
事故处理队伍的成员和人数,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以能同时到达发病现场和可疑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为标准
(二)调查处理必备物品 1、食品:包括固体、液体无菌容器(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等)、刀、剪、勺、镊子、吸管等
2、涂抹:灭菌生理盐水试管(5ml) 20 个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