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整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比例1孙克述413026197402151210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潘治国520203197111070217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苏维康520221199011254539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晏合要52020119721225563X货币60万元60万元10%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第六章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