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不含二手车)及汽车配件销售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名称):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1000100%2025年12月16日前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第十一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