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煤矿十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材料之四青 峰 煤 矿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和谐劳动关系, 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员工享有平等竞争上岗、按劳取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福利等权利,并应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三条 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二、员工招收、聘用、调配三、劳动合同管理四、劳动考勤、休息休假五、员工奖惩六、工资分配七、劳动定额八、劳动保护九、五大保险十、职工退休十一、抚恤十二、其它第二章 员工招收、聘用、调配第四条 员工包括: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工、农民合同工、退休返聘职工、公开招聘人员、季节性临时聘用人员。矿属各单位用工,须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书面报矿行政同意后,由劳资科及相关部门办理体检、培训、考试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后,再介绍到用人单位。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招收聘用。第五条 农民合同工的招收条件:本人自愿,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年满十八到五十五周岁(辅助线放宽到五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休返聘职工的招收条件: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年龄在五十八周岁以下、有一技之长的本矿退休男性职工。退休返聘职工返聘前必须进行体检,并且每年要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普查,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癫痫等病史者不予返聘。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条件: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国家承认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二十至四十周岁的公民。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坚持优先在矿内同类在岗人员中选调的原则。确无合适的,经矿行政同意后予以公开招聘,具体事宜由劳资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第七条 凡新招收、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搞好岗位培训,新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生产工区须在第一个月内安排熟练员工进行传帮带,待其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后,方可安排其独立工作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矿定编定员情况和生产(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做好劳动力的调配平衡工作。在尽量稳定职工工种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合理调配劳动力,改进劳动组合形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