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女儿夏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夏同意,该所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夏的辩护人。本辩护人依法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夏特别是通过刚才的对证据的质证、庭审。无罪辩护属于刑事辩护其中的一个方向,进行无罪辩护的,当然希望法官最后能够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这还需要提供关键的辩护词。那么这个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孔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此前,我认真研究了人民检查院对本案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走访了有关办案人员,今天又经过法庭对本案的公开审理,本辩护人特别严重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沈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年月日中午,被告人孔找到被害人张某某,以要报复张某某相威胁,向张某某索取所谓补偿费人民币万元。受害人迫于其威胁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上午在办公室付给被告人孔万元。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敲诈他人,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起诉书指控在时间是有误的,大量的证据表明双方达成的所谓补偿意思表示是在下午点以后至点的两个多小时内,中午的时间只是双方见了面,初步谈了原判不服的问题,根本未涉及钱的概念。其次,起诉书对被告人怎样威胁的,使用什么方法、手段、语言均未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张某某的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这里,不妨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已经确认的本案情节:年月日被告人孔从监狱刑满释放回家。天后即月日上午被告人先到了城区人民检查院起诉科,找到年承办其上一起犯罪案件的检查官葛某某,要求查阅当时的一些案卷材料,并表达了不服原判的意见和强烈要求继续申诉的决心这点,本辩护人已得到核实。中午点左右,被告人从检查院出来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在场有人,被害人及下属员工名。在被告人表达了不服原判决的意见坐了十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