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九号)最终改正年月日:平成一六年一二月三日法律第一五二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法院第一节管辖第二节法院职员得除斥及忌避第三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第二节共同诉讼第三节诉讼参加第四节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第四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节诉讼费用的担保第三节诉讼救助第五章诉讼程序第一节诉讼的审理等第二节专门委员第三节期日及期间第四节送达第五节裁判第六节诉讼程序的中断及中止第六章起诉前证据收集的处分等第二编第一审的诉讼程序第一章起诉第二章审理计划第三章口头辩论及其准备第一节口头辩论第二节准备书状第三节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第一款准备性口头辩论第二款书面准备程序第四章证据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询问当事人第四节鉴定第五节书证第六节勘验第七节证据保全第五章判决第六章不经裁判终了诉讼第七章大规模诉讼特则第八章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第三编上诉第一章控诉第二章上告第三章抗告第四编再审第五编票据及支票诉讼的特则第六编小额诉讼的特则第七编督促程序第八遍执行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民事诉讼相关程序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条(法院的职责与当事人的义务)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迅速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地进行民事诉讼
第三条(最高法院规则)除本法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必要事项应依最高法院规则规定
第二章法院第一节管辖第四条(普通审判籍的管辖)诉讼由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人的普通审判籍依其住所确定;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不知其住所,依其居所确定;在日本国内没有居所或不知其居所依其最后住所确定
3大使、公使及其他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日本人,如果没有本条前款规定的普通审判籍,该人的普通审判籍依最高法院规则确定
4法人或其他社团或财团的普通审判籍,依其在日本主要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确定,不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