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机构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德市益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益本社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机构、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三条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益本机构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第四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第五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理事会审议、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第六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七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第八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第九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十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第十一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机构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机构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认真实施、确保有效,报销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第十五条机构负责人与财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第十六条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登记机关和机构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第五章项目评估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机构主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第十九条项目执行中期,经过督导中期检查,报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督导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督导或第三方代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报告须报主任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结束阶段,经督导或第三方代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写成结项报告以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第六章项目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人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备用。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用机构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益本社工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