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防范措施: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慎重选择商品供货商,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
3、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进口食品需进关检疫证明),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4、索取检验报告,向供货商索要新品进店产品生产批次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以后商品进店时,要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采取一票通形式进店
所有供货商必须每年提供有效的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和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一次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5、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供货商,供货商工商注册号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把进货台帐,每星期导入工商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便于工商部门的监管
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6、定期检查产品的保质期,责任到人
对保质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商品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商品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商品临近保质期为320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商品临近保质期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商品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商品临近保质期为1天,立即下货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