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要点法规依据一、登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记备案完整。与信息《基金法》第八十九条;《暂行办法》第七条报送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分别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和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否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管理《基金法》第九十四条;《暂行办法》第八条;《备案办法》第十一条《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备案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是否在10个工作日向基《暂行办法》第二十五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项,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二、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金募集息;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条;《备案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适当性办法》第十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是否了解自然人投资者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和联系方式,了解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和经营范围;《适当性办法》第六条;是否了解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等必要信息;是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是否对基金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否未超过3年。《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四条;《募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募集办法》第二十九、《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基金法》第九十一条;是否未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否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六条是否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分类标准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是否根据普通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等因素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适当性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包含《募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十五项内容。《募集办法》第二十三条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募集办法》第二十五条通过互联网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是否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该程序是否至少包括《募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六个要素。《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六条;《募集办法》第二十条宣传推介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片面宣传等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措辞;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暂行办法》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推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