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船舶租赁合同 3 篇船舶租赁合同 篇 1 [案情] 原告 A 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 B 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用于搭建浮桥的船舶按货物运输船舶租给原告经营货物运输,并签订一份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用期限 2 个月,自 20xx年 7 月 15 日到 20xx 年 9 月 15 日止,租金 15 万元
原告接收船舶后开始进行第一次水上运输,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Q 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该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桥船舶,作为货物运输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之规定,并处以 25 000 元罚款
之后原告无法再进行货物运输,无法实现租用船舶之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是不能进行货物运输的,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实现了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Q 海事局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我方积极协助原告及时与船检处联系使问题得到解决,并未影响原告使用船舶
原告称第一次水上运输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罚款,不能从事运输一事与事实不符
第一,不是第一次从事水上运输便被处罚,第二,原告受到处罚后并没有停止运输
原告接收该船舶后于 20xx 年 7 月 17 日至 Q 海事局 20xx 年 8 月 2 日下达处罚通知书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处罚通知书下达后原告依旧使用该船从事运输
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H 船舶检验处检验
原告认为我方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不能进行货物运输,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