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装修合同七篇(个人装修合同)有用的装修合同七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信任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装修合同 7 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 装修合同 篇 1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曾签订《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本市三门路房屋的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总价款 5 万元,工期自 20xx 年 9 月 24日开工,至 20xx 年 11 月 25 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合同款 4 万元,但被告在工程中大量使用不符合同约定的材料,隐蔽工程也未通知原告验收,原告曾提出异议,被告却在工程未完工的状态下于 20xx 年 11 月 25 日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导致原告无法如期入住,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故要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从 20xx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xx 年 4 月 7 日止按每日 50 元计算;3、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装潢款项 6055元;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外租房损失从 20xx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xx 年 5 月 7 日按每月 3000 元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xx 年 9 月 25 日签订《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本市三门路房屋的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总价款 5 万元,工期自 20xx 年 9月 24 日开工,至 20xx 年 11 月 25 日竣工。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赔偿 50 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进行施工,原告则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4 万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因被告未通知原告验收材料及验收隐蔽工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曾对被告使用的材料提出异议,被告却于 20xx年 11 月 20 日擅自撤离施工现场,致成讼。 :是否应解除合同,退还装修费?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系争房屋内被告已施工的工程价格进行审价,该公司经审核后确认被告已施工工程造价为 33945 元。 审理中,原告称系争房屋经有关部门对施工工程进行审价后,原告为减少损失,于 20xx 年 4 月 7 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由于被告逾期竣工,原告以每月 3000 元的价钱在外租房居住。期望法院在计算租金损失时考虑到原告另行装修需要一个合理期限,从而支持原告有关租金损失计算至 20xx 年 5月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