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转让协议书合集九篇转让协议书 篇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 xx 年 7 月 18 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了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于 xx 年 9 月 11 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原定于 xx 年 10 月 31 日开庭审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 xx 年 11 月 10 日开庭。xx 年 10 月 29 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开庭,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经讨论决定,如期进行开庭。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 xx 年 11 月 20 日,将该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 xx 年 12 月 16 日之前,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仲裁请求提交答辩意见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后,未提交答辩状、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在申请人修改仲裁请求后,被申请人也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该修改请求部分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于 1998 年 1 月 22 日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x 年 11 月 8 日合资成立了××进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美元,申请人占 51%股份。xx年 12 月 1 日,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申请人自愿将自己在合资公司的 51%股权以人民币 500 万元的转让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请人,下同)将其所占合资公司 51%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按以下规定的方式付清给甲方。 A、乙方应于 1995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人民币 100 万元给甲方; b、乙方应于 1995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