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宝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大潮,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职工经过协商讨论,一致通过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独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虽为独资企业、但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等关系公司生存之大事由公司理事会讨论决定,当意见不能统一时、法人代表全权决定
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本公司可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本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投资后利润转增资本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公司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本公司在一切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新市场营销法则助推企业成长,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公司成立第九条公司名称:资溪县宝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四化路高陂村委第十条经营范围:园林设计、园林施工、园林护理、苗木经营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伍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长由法人代表担任,理事及财务总监、各项目经理和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三)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