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代理合同(9 篇)居间代理合同 1 签订地点: 委托方: 居间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理解委托方的委托居间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指定乙方为独家居间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 二、居间期限: 本合同居间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矿权交易完成(不少于 180 个工作日)。 三、居间事项: 居间方为委托方带给媒介服务,撮合委托方与矿权卖方达成矿权交易。 四、本合同矿权委托交易底价为人民币 圆整(¥ 元)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提交全部与矿权交易的资证文件; 2、居间方在理解委托期间,委托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约定的矿权; 3、委托方在合同生效后,为尽快促成交易成功,委托方应用心配合居间方的工作,对居间方活动不得任意干涉; 4、委托方如实带给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居间方,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二)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1、居间方为委托方带给准确、真实的矿权媒介信息; 2、居间方为委托方带给与卖方交易的撮合服务; 3、居间方不为委托方和卖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担保。矿权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4、居间合同期间,卖方确定后,居间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 六、居间事务完成及酬金结算、支付方式 1、居间方促成委托方与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时,即为居间行为完成; 2、居间酬金的计算方法: 酬金金额=矿权交易合同总金额×5% 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托方与居间方签订《矿权交易居间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人民币 圆整(¥ 元),作为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 (b)自委托方与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总额的 80 %。 (c)待矿权完成移交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居间方支付结余的委托酬金。 4、透过居间方成功完成委托方委托项目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应包计在委托酬金内;如居间方未完成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委托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 居间本合同委托矿权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委托方。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委托方与居间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八、违约职责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