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材料控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进场材料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提高企业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高,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
凡主要材料进入施工场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
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法律规范,开展质监工作
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法律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