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