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证机构法律规范化建设考评细则 一、办公场所法律规范化建设(共 10 分)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区域规划合理,功能齐全
(共 5 分)4 个市直属公证处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
其他公证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其中,具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
公证处办公场所区域法律规范合理,功能设置完善,公证处应设有私密谈话室、录音录像室、办证室(文书制作室)、财务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有条件的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遗嘱办证室、图书室等
评分标准:公证处总使用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人均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 1 分;未按要求设置私密谈话室、录音录像室、办证室(文书制作室)、财务室、会议室、档案室的,每少一项扣 0
有配套先进齐备的办公设施和器材
(共 5 分)公证处应配备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身份证读卡机等现代化办公专用设备,档案室应配备防虫、防潮设备,能满足公证处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满足公证业务进展的需要
其中,电脑需达到公证员人手一台的标准,有条件的公证处应配备车辆
评分标准:未配置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人手一台)、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身份证读卡机等设施的,每少一项扣 0
5 分;档案室未配备防虫、防潮设备的扣0
二、窗口形象法律规范化建设(共 20 分)1
有服务接待大厅,适当的办证窗口和硬件设备
(共 10 分)公证处应在最显要位置设置服务接待大厅(涉外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涉外公证接待窗口),设立办证窗口,并根据业务量和办证速度确定办证窗口数量,保证办证正常开展
要完善电子叫号系统、电子评价系统、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窗口办证摄像头等硬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