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租赁合同合集 5 篇市场租赁合同 篇 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朝阳市种子市场摊位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摊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号摊位,面积平方米,门、窗、锁、隔断、防护栏、水、电、墙面等设施完好无损,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XX 年 7 月 xx 年 7 月 9 日止,共计五年。 第三条:摊位租赁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肆千元整,小写 4000.00 元;租赁费按年缴纳,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余下交费日期为每年的 9 月 xx 年内出现 ~2 起影响较大,给一户农民造成 200 元以上或几户农民造成 000 元以上损失拒绝赔偿、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摊位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每天赔偿乙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不退还合同期内的摊位租赁费及其它费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时应该及时将摊位腾出,否则应该每天赔偿甲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七条:乙方未根据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 5%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用及退回保证金。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内种子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制订的种子市场的治安、卫生、营业时间等各项规章制度,也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约定相违反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