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市、县两级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分化,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呈多元化多样性的态势;同时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机构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给全市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进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合理配置、充实力量、保障投入,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进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障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现有劳动保障执法资源,法律规范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第 423 号令有关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投入,将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建设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在市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所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在县(市、区)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市登记注册,但在我市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