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矿生产整治方案 为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的专项整治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工作
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各旗县区、重点产煤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
二、工作重点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5号令)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检查验收近年来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和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C、D 类的煤矿以及各类非法煤矿毁闭情况
三、关闭矿井范围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市人民政府报请或通知有关部门注销各类证照,在限期内一律关闭
1.非法建设、技改和生产的; 2.经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 3.技改及基建矿井不按依法批准方案实施的; 4.水下、火下、建筑物下采煤未经旗县区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对度评价结果为 A、B 类的煤矿和今年重新评价批准为 B 类以上的煤矿以及本次检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对比《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做好依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
凡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届时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为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及有害气体事故的发生,各煤矿都要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煤矿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煤矿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凡未进行矿井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按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