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村屋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法律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的村镇房屋,依本办法申请登记;流转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 第三条村镇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镇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要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地役权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办理村镇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必须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 15 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第八条村镇房屋,应当根据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或者未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