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深圳市 xx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 xxx 先生的委托,基于 xxx 先生与深圳市 xx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步达成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在本所收到深圳市 xx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设立、对外合同及内部管理等文档资料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 xxxx 律师事务所于 xxx 年 x 月 xx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 xx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 xxxx 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 xxxx 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xx 公司” 指深圳市 xx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xxxxxxx。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纳的基本方法如下: 批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 xx 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 xx 公司询证; 参阅有关政府机构公示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就 xxx 公司的主体情况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所有 xx 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 xx 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 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xx 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有 xx 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