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我国的劳务派遣经济是一个新的商机,进展迅速,潜力巨大,同时又存在竞争无序、缺乏法律规范等问题。以下是我整理的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制造良好的职业进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根据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 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之日起 30 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公共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