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三) 10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
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
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