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3 篇 工程项目设计合同 下面是我整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3 篇 工程项目设计合同,以供参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 发包人: 设计人: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_]10 号》文。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设计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 )。 2、实际设计费按实际方案建筑面积×单价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4、设计费含图纸盖章费,含税 金。 5、如分批出图,按已交付成果的工程量支付设计费。 6、如设计内容、范围及投资发生变更时,其设计费用根据相应的变更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工作用基础资料,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延长;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假如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批前的修改不计付设计费用;如通过审批后作重大修改、变更,设计变更工作量在原工作量 30%内的不计设计费,超出原工作量 30%部分按原设计收费标准的50%计取设计费。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工本费按 200 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