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讨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
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
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
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法律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
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
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
此外,工资制度的不法律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