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项目委托开发合同 乙方(受托方): 鉴于: 1.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公司与乙方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已获得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 2.项目概况:房地产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亩,建设用地面积约亩,代征地面积约亩,容积率约. 3.根据乙方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尽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如该地块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挂牌),乙方承诺以等同于协议出让的价格条件协助甲方获得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 4.甲方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办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 1 条 委托事项 1.1 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府文件的批复及项目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拆迁等事宜。 第 2 条 委托费用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第 1 条 1.1 款委托事项的委托费用适用包干原则,多不退少不补。 2.2 第 1 条 1.1 款委托事项,即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根据建设规划用地每亩万元人民币、规划代征用地每亩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委托费用共计万元人民币。 2.3 甲方支付的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包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应计入甲方的成本。 2.4 除上述所列费用之外产生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等,由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分别承担。 第 3 条 委托时间 3.1 开始时间:甲方原股东向转让股权完成的时间为准,即以甲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委托事项开始之日。 3.2 完成时间: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本合同第 1.1 款约定的委托事项。 第 4 条 付款时间 4.1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由甲方根据实际征地交款(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和金额予以按期足额支付。用款时乙方需提前申请用款,并将用款时间、用途填写清楚,甲方应根据急款急用、不影响项目开发进度的原则及时审核、及时支付。 第 5 条 委托溢价 5.1 经甲方财务核算,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已经超过万元(不含万元)时,甲方应在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利润的%. 5.2 经甲方财务核算,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在万元(含万元)以下时,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实际利润的%. 第 6 条 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