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文本电子版房屋出租合同文本电子版 1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23 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23 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 26977
9 元(第一年租金 56 5
2 元、第二年租金 70862
62 元,暂计至 xx 年 7 月 5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 54 7
44 元(第一年租金利息 4346 元、第二年租金利息 07
44 元,暂计至 xx 年 7 月 5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64493
4 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 xx 年 7 月 5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 年 4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 xx 年 4 月 日起至 xx 年 3 月 30 日止”;“年租金为 25 5
2 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 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 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
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 95000 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 56 5
2 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