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的合同(通用 11 篇)篇 1:房屋装饰装修合同 委托方: 承接方: 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 层 室 厅 厨 卫 3、施工内容:详见《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总天数: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详见《预算表》 1、材料款 元; 2、人工费 元; 3、设计费 元; 4、施工清运费 元; 5、搬卸费 元; 6、管理费 元; 7、税金 元; 8、其它费用 元。篇 2:房屋装饰装修合同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市地方标准 DB31/T30《住宅装饰装修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别施工项目或特别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4、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家居装饰专业委员会。 5、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 10%作为管理费支 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 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 40%,剩余 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首付:材料款 100% 元 施工工费 50%合计 元 工期过半:施工费 40% 元 竣工验收 10%合计 元 如有增减竣工后一次结算。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 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