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基本内容 一、所有权基本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
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个物的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士地上种植农作物
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
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收益也包括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假如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对于所有权有几项权能,在理论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上述四项权能为学者一一致认可
传统民法理论还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权能;二是消极的权能
前述几项权能是积极的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内
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性 除了上述各项权能,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 1
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一般支配的完全权
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