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中的无效合同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别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进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假如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