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否因抵押物未登记而无效 一、抵押合同是否因抵押物未登记而无效 抵押合同不会因抵押物未登记而无效,抵押合同一般是自成立时生效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是抵制权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房屋抵押手续 1、房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过程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2、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房屋合同; 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
3、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