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风工程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名称:车间排风工程 第二条施施工场地点: 第三条合同范围:风机安装;风机线路敷设;风机电气控制箱安装。 第四条工程预算:(略) 详情可参考公司网站信息,或来电咨询。 第五条合同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场地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能够施工所须的场地、三相电等便利条件,并派员现场进行协调帮助。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作为验收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后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次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工程期限:25 天。(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延长同等天数) 第九条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定金给乙方;乙方在设备材料到场后,甲方再付合同总价款的 30%给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逾期交付定作物,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实行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