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的欠条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024)响民二初字第 179 号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响民二初字第 197 号 原告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在滨海县城玉龙路西十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锦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功友,滨海县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青,滨海县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马平,男,1966 年 4 月 25 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响水县城响深大厦院内
委托代理人林荣东,响水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与被告肖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10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富金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盐城市华滨电线电缆厂法定代表人周锦伟及委托代理人李功友、王青、被告肖马平及委托代理人林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 年,被告肖马平欠原告电线货款 6450 元
1999 年 2 月,被告归还 1500 元,1999 年 7 月归还 600 元,2000 年 9 月归还 1200 元,每次还款均在欠条上注明
2001 年农历除夕上午,原告向被告索要尚欠的 3100 元时,被告给付 1000 元,被告在接过欠条时,欲将欠条撕掉赖帐,被原告夺回
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都以欠条已毁为由拒付,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2100元
原告起诉的证据为被告肖马平所立欠条一张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款项已经于 2000 年除夕上午全部结清,本人出具的欠条也因帐目结清而由原告交给本人,且被本人当场撕毁扔于地下
原告现将已经撕毁作废的条据捡起重新拼合粘贴,属于原件的复制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为: ⒈证人韩林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在二、三年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