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抗辩可不可以 一、撤销权抗辩可以吗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但要求其提出撤销权诉讼时却不提出,对其抗辩如何处理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撤销权可以抗辩的形式提出。理由: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形式,关键一是依据合同法第 55 条审查其撤销权是否消灭;二是抗辩理由不能自相矛盾,即不能同时主张变更。 第二种观点: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认为: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 1、反诉的特点,与本诉虽有联系,但独立于本诉,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也独立存在。设想假如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法院不会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案件终结。此时就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而原因正是被告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不对,或者说被告在选择变更还是撤销时的意思其实是不明确的。 2、合同法给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但能选择一种,假如实行抗辩的形式,会出现多种可能性,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3、撤销权是确认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所以,合同法 54 条规定的撤销权不能以抗辩形式提出。 二、撤销权消逝的后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