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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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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析 合 同 之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李某40岁于2024年6 月15日为其母亲张某向某投保了康宁终身亡金30万元。根据康宁终身条款的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投保本。2024年8 月18日被人张某因疾病亡李某向申请给付金30万元。经过调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年龄在先未查出被人年龄不的证据于同年11月5 日召开了赔款兑现大会给付赔偿金30万元。2024年1 月下旬连续接到保监、转来的十几位的联名举报信信中称被人年龄有假是诈骗。接此报信后成立了组并及时向经侦支队报了案。经查投保人李某成心隐瞒其母亲张某出身的时间即将投保时已经77岁的老母亲年龄改小为54岁使其符合投保年龄并找其别人代为体检参保以及事故发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申请书等人事材料。在得知后于2024年2 月19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恳求撤销其与投保人李某之间的合同并恳求判李某返还已赔付的金30万元、赔偿损失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争议焦点:1 、在投保人严重欺诈的前提下能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人能否以投保人成心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恳求投保人返还金。 三、法律评析 ( 一) 投保人严重欺诈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人寿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争议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在被人生存间从保单签发之日( 或合同成立之日) 起满一定时( 一般为两年) 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费以外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认保单的有效性。2024年10月28日修订的? 法? 是否存在不可抗辩条款理与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2024年2 月28日修订的? 法? 使这一争议得以彻底解决其中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费率的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事故的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金的责任。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 增加不可争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人寿但从其在? 法? 中的所处体系位置来看——“合同〞之“一般规定〞项下不排除在财产当中也可以适用不可争辩条款的可能。可见与2024年10月28日修订的? 法? 相比新修订的? 法? 不仅引入不抗抗辩条款而且将其扩展到财产当中( 假如认为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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