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网上图片构成侵权 (2024)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 1 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 座 2C2 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涛,女,1974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 106 号 403 房
身份证号码:360102197408133328
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 15 号一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锡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仪,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下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12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军、谢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凯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景象图片库”的图片 BV-0634(一男一女手拿购物袋在手扶电梯上)是原告委托摄影师路毅创作完成的作品,双方约定著作权人是原告
被告在其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网站的“兴华新闻”页面使用的图片来自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景象图片库,编号为 BV-0634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上广泛传播
原告知悉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作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至今未果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