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网上图片构成侵权 (2024)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 1 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 座 2C2 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涛,女,1974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 106 号 403 房。身份证号码:360102197408133328。 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 15 号一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锡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仪,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下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12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军、谢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凯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景象图片库”的图片 BV-0634(一男一女手拿购物袋在手扶电梯上)是原告委托摄影师路毅创作完成的作品,双方约定著作权人是原告。被告在其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网站的“兴华新闻”页面使用的图片来自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景象图片库,编号为 BV-0634。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原告知悉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作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至今未果。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00 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不能单独证明美好景象公司对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因为法律并未给予国家版权局或地方版权局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权利;美好景象公司也未能充分证明诉争图片是其委托路毅创作完成的作品。二、被告使用诉争图片有合法来源,被告于 2001 年委托南海市科明达数码进展有限公司开发、维护“兴华商场”网站,该网站上所有内容均由科明达公司开发、制作,被告通过委托方式取得该网站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