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文执罚字[ ]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 住所: 邮编: 经查:(详细表述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内容和证明目的,写明告知、听证等程序) 。 本大队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一)、 (二)、 (三)、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 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