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当场处罚决定书 紫文执罚字[ ]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你(单位)于今日在 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大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