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共 10 篇)篇 1: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假如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假如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假如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假如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假如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