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合同模板汇编 6 篇借款合同 篇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沪二中民四初字第 51 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10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 20xx 年 11 月 15 日、20xx 年 12 月 21 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 20xx 年 2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 34,950,480 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 70,731,384 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根据 20xx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在 20xx年 3 月 30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 司应于 20xx 年 10 月 7 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 34,950,480 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 6,696,677 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 6,200,480 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xx 年 3月 31 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 149 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