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合同汇编六篇贸易合同 篇 1 为掌握企业电子合同的签订情况,开发区税务到辖区内四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文介绍了调查的原因及内容,通过对调查掌握的数据的统计分析,阐述了目前企业签订合同及印花税缴纳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并就加强电子合同印花税征管进行了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进展。在促进贸易进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进展,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开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进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据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定合同金额合计 37033822563 元,其中购销合同金额合计 36956211747 元(购销合同数量多,有些企业具体数据未做保留,合同份数统计不准确),占总金额的 99.8%;签定技术合同 236 份,金额为 77610816.03 元,占总合同金额的0.2%。从合同的签订形式来看,以网络形式签定的购销合同为36432721229 元,占总合同金额的 98.3%;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523490517.7 元,占 1.5%。以网络形式签定的技术合同 7556515.95元,占 0.02%;纸制技术合同 70054300.08 元,占 0.18%。 3、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 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xx〕150 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同意采纳《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同意采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