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公司的全体出资人(股东)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的公司,该公司注重人的因素,即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
根据国际通行的作法,公司的重大问题由公司的全体出资人进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出资人的出资而组建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出资人制定
公司章程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公司章程的制定者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该章程一经订立即在公司的出资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产生是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并没有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证
这就是说,公司章程可经过公证,也可以不经过公证,是否公证由公司自己决定
公司进行公证并不说明公司章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推断公司章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看其是否经过所有的出资人的同意和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规代表人; 10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 2:房地产分公司公司章程 房地产分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规定,定名为青岛 XXXXXXXXXX 有限公司,简称为 XXXXXXXXXX
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重点是对公司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薪资制度、财务制度、销售制度进行科学规定,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
第六条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根据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根据职责明确、结构合理、设置科学、人员精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