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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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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阻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为使读者更直观了解车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焦点 1: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24 年 11 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 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讨论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 007 提示: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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