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
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阻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
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
为使读者更直观了解车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焦点 1: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24 年 11 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
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 万元的医疗费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过讨论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
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
因此法院判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