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生猪保险实施工作方案 加快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为了全面推动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
助推农户万元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xx〕174 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猪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意义:通过合理的保险产品设置
通过生猪保险得到实惠,从而有效转移、分散、降低养殖户因疫病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障养殖户不因疫病事故而减收,促进其规模化经营而增收,消除养殖户实行规模化养殖的风险顾虑,促进生猪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进展,加快农户万元增收进程
(二)保险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自主自愿原则,协同推动原则
(三)工作目标:根据市上的指导意见和养殖业经济特色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
1.凡符合产业规划
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
2.体重达到 10 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 100 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
体重达到 10 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可组织存栏生猪 5 头以上
(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三)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内
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损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 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四)保险期限:生猪保险期限为 5 个月
(五)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 1.保险金额为 500 元/头
县财政补贴 6
2.保险费为 30 元/头
其中:市财政补贴 14
养殖户自缴 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