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实行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实行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八条 被征用的物资、场所应当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 15 日内返还
物资、场所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应当做好各类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