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高新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松山湖高新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鼓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法律规范运作和进展,加快推动科技金融进展,根据《松山湖高新区鼓舞科技创业 推动“扬帆启航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松山湖〔2024〕123 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进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二条 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松山湖高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进行企业的培育、储备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辅导、服务协调、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第三章 资金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根据每年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计划,从当年松山湖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章 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按本办法进行奖励的企业。第五条 通过东莞市政府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并通过广东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人民币 100 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获受理的,给予人民币 100 万元奖励。第六条 成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含借壳)的企业,按上市当年企业对松山湖高新区经济的贡献程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给予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奖励。第七条 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含借壳)的企业,给予人民币 50 万元奖励。第八条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资本市场进行上市融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决定给予相应奖励。第五章 申请流程第九条 为有序推动松山湖高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法律规范运作和进展,拟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的企业应在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提交《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申请资本市场奖励备案申请/受理书》,金融办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意见,未取得《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申请资本市场奖励备案申请/受理书》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第十条 企业申请奖励应在相关工作完成之日起半年内提出,按《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申请资本市场奖励申请书》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各类申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分批审批。受理窗口设在金融办。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