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营运出租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某营运出租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 市客运中心所属车管科负责营运出租车辆的管理的部门,应将行车安全管理列入工作重点,落实行车管理制度,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条 车辆管理 (一)从业人员及车辆,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方能投入营运
(二)未经同意严禁私自转租、转让承包车辆
凡因私自转包或随意转让(没有在车管科备案者)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三)客运出租车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损害险
出租车 必须按时提前投保,不得脱保,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四)客运出租车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确保营运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五)客运出租车不得设置或放置防碍安全行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喷印乘车安全须知内容和安全投诉电话
(六)严禁客运出租车超过核载人数,不得擅自改装
在车身明显位置喷印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
第二条 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营运出租驾驶员除持有正式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持有和办理从业资格证、出租车还必须持有服务证、治安证等,否则不得上车参加营运
(二)营运出租车驾驶员不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出租车辆
(三)驾驶员必须要与营运车辆上记录的人相符合,严禁随意交给与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每月必须参加车管科安全学习一次,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五)驾驶人员按规定必须参加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六)驾驶员必须仔细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定,服从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素养,法律规范职业道德,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行车安全管理 (一)客运出租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礼貌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