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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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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中学校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法律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退校车交通平安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学校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平安,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平安管理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关怀。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同学的人身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训练的同学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学校生的校车应当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校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同学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同学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同学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训练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同学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同学供应便利。 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同学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接受义务训练的同学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待、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根据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同学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待方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训练、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训练、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训练、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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