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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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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目前,我省取得校车资格的车辆仅有 5300 余辆。”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新办法实施后,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2024 年 9 月 1 日前,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且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仍可以使用。 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根据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鼓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处罚: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罚款。 要求: 《实施办法》要求取得校车使用服务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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